Friday 30 July 2010

升旗山机构近期成立 接手缆车管理权

升旗山机构近期成立 接手缆车管理权

被赋予权力管理升旗山缆车服务及升旗山464.14公顷面积的升旗山机构,料可以在近期内正式成立,该机构办公室将设于布朗路12号别墅建筑物,目前维修工程已在进行。

消息指出,升旗山机构一旦正式成立,目前担任升旗山协调委员会主席的拿督李家全将正式出任机构主席一职。升旗山机构是于2009年8月,在槟州立法议会通过升旗山机构法案后,获得批准成立。它将会取代1950年升旗山条例,拥有管理升旗山缆车的权力。

也是升旗山协调委员会成员的槟州公共工程、基设及交通委员会主席林峰成受询时指出,协调委员会目前定时每两周召开会议,对缆车工程及升旗山相关事宜进行讨论。不过,林峰成不愿透露升旗山机构何时会正式投入运作。

目前升旗山协调会仍使用槟州发展机构做为开会及办公地点。

全权负责升旗山缆车业务

根据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于2009年在州议会提呈的《升旗山机构》法案,升旗山机构将担负提升缆车计划,并将升旗山发展成国际首屈一指的旅游胜地的重任。

该机构将执行一切必要的或能带来收益或与其职务相关的任务:

(a) 确保这项法案被执行、被执法、被赋权、被执行及被遵守;

(b) 针对机构周围地区的发展、建设及保育工作提供政策及建议给州政府;

(c) 管理、经营、监督及维修升旗山的缆车服务;(d) 在机构周围地区推动、鼓励、促进及发展经济、社会及基建;(e) 发展、建设、鼓励机构周围地区成为旅游胜地;(f) 监控及协调(c)、 (d)及 (e)项中提及的活动;(g) 为州当局提供有关机构周围活动的建议;(h) 进行一切与发展、建设机构周围有关的研究及活动;(i) 进行一切有必要的或合理、有利于机构行政管理、或任何与本法案相符的活动或事项。

州政府赋权 让职务顺利进行

为了能顺利进行上述职务,升旗山机构也被赋权:

(a) 针对任何必要的、由州当局订下的服务征收费用,通过本法案第36条文下的机构基金管理相关条例;

(b) 使用机构的所有动产及不动产,依据任何能让机构受惠的方式;

(c) 合理地遴选代理、专家或顾问协助机构执行一切职务;

(d) 进行一切活动,特别是旅游相关活动,只要是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能带来好处的、合适的或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活动;

(e) 与任何机构团体或政府机构合作以确保机构的职务顺利进行;

(f) 在获得州当局的批准下、贷款给机构员工;

(g) 进行一切与职务、权利范转内的事项。

以上新闻转载自光华日报
http://www.kwongwah.com.my/news/2010/07/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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